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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党员干部造谣传谣典型案件的通报

2020-2-23 18:49:36   来源:市纪委市监委  分享至: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以行动践行初心,坚守岗位、履职尽责。但还是存在个别党员干部不顾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罔顾事实真相,擅自编造传播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恐慌。为严明纪律要求,现将1起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宋海峰,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集安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16年8月任集安市财源镇人大主席。2020年2月19日下午,集安市财源镇人大主席、集安市财源镇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宋海峰,在看到同事微信中关于集安市清河镇发热患者刘某某相关消息后,遂向同事索要相关信息,并迅速进行整理编辑,在明知吉林省卫健委尚未发布刘某某确诊信息的情况下,将信息取名为《集安市首例确诊患者相关信息》,同时向“宋家亲友团”(宋海峰亲属,共计20人)及“1010大家庭”(宋海峰前同事及家属,共计18人)微信群发送。随后,该信息被大量转发,信息中还泄露了6家超市和12名医护人员个人信息,对相关人员造成困扰,在社会上引发恐慌,严重扰乱了集安市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23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请市委同意,给予宋海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财源镇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职务,同时责令其辞去集安市财源镇人大主席职务。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十分关切。宋海峰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各级党委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在没有经过核实信息真伪的情况下,擅自将信息发布至微信群内,导致社会恐慌,是对自己不负责、对组织不负责,也是对社会不负责的违纪行为。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纪律,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各级党组织要以这起典型案件为镜鉴,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全市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各纪检监察组织要坚决扛起监督职责,加强监督查处力度,对不遵守疫情防控各项纪律的严肃追责问责。

中共集安市纪委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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