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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2024-1-13 10:03:37  分享至: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分拣、拆封、装订;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录入登记和粘贴条形码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申诉案件办理程序

(一)党纪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同级党委、本级纪委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中受处分党员、党组织对处分决定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2)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受处分党员、党组织对处分决定或结论不服提出的申诉。
  (3)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经下级党委、纪委复议、复查后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审查决定的案件。
  (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的申诉案件。这是指原由下级党委、纪委作出处分决定经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受处分党员或党组织对处分决定或结论不服提出申诉,经下级党委、纪委复议、复查并作出复议、复查结论,报本级党委、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
  (5)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
  (6)本级纪委领导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二)政务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本级监委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中受处分公职人员对处分决定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2)上级党委、监委批准的案件中受处分公职人员对处分决定或结论不服提出的申诉。
  (3)市直机关党委(党组)批准案件中受处分公职人员对处分决定或结论不服提出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三)复议适用情形
  复议,是指在审理申诉案件时,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只就案卷材料包括原案卷材料、下级党委、纪委报送的复议、复查案卷材料及申诉人的申诉材料进行阅卷审查,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工作方式。复议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案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诉人只对定性、处分提出不同意见的案件。
  (2)申诉人虽然对错误事实提出不同意见,但案卷材料齐全,能够解决申诉人所提出的问题,审理部门可以得出结论性意见的案件。
  (3)其他只需要审查案卷材料就能解决问题的案件。
  (四)复查适用情形
  复查,是指在审理申诉案件时需要对原案中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调查取证的活动。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调查补证而又不适宜或不需要退回原办案单位的案件,适用复查的审理方式。
  (五)申诉、复议复查办理程序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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